【民法典168条规定内容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第168条是关于代理权滥用的规定,是民事代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。本文将对民法典第168条的内容进行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核心要点。
一、民法典第168条原文
>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。
二、条文解读
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的行为边界。即:代理人不得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。这种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,因此法律予以禁止。但若被代理人对此知情并表示同意或事后追认,则该行为可以有效。
三、关键点总结
项目 | 内容 |
法律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68条 |
行为主体 | 代理人 |
禁止行为 |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|
允许情形 |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|
法律后果 | 未经同意或追认的,行为无效;经追认后有效 |
目的 | 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,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|
四、适用场景举例
- 案例一:张三作为李四的代理人,擅自以李四的名义购买自己的房产。若李四未同意,该买卖行为无效。
- 案例二:王五作为赵六的代理人,在赵六授权下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,该合同有效。
五、总结
民法典第168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代理权的合理使用范围,防止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,保障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。在实际生活中,无论是企业委托还是个人事务,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,确保代理行为合法、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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